这是个行政诉讼案子,因为住建局统一组织为居民安装防盗网,结果在某居民家中客厅发生火灾,居民从卧室逃生时,因防盗网开的安全口太小,逃不了导致1人死亡,死者家人为此打官司要求住建局赔钱。最终,经法院审理,住建局赔了18万多元。相关链接:

(网络图片,与本案无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21日,中共新晃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县城风貌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由“县住建局负责设计规划审定、施工图审定、项目立项、项目招投标、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等工作”。县住建局作为发包方与相关单位签订了《城乡规划设计合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项目三期工程于2017年12月26日竣工验收,期间对死者罗伟居住的自建房安装了统一的防护花格窗。2018年12月16日2时33分,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政府旁罗伟住宅楼三楼客厅起火,在三楼卧室居住的罗伟发觉后,首先在客厅阳台上(阳台上有其自行安装的外置防盗网,有逃生窗口)呼救,后又进入卧室,在卧室的窗口(即本案涉案安装了防盗网的窗口)呼救。但最终因没有及时逃生而在火灾中重伤,后被送往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2018年12月27日,罗伟死于家中。县消防大队认定起火时间为2018年12月16日2时29分许;起火部位位于客厅烤火箱靠近沙发位置;起火点位于三楼客厅烤火箱;火灾原因可排除小孩玩火、雷击、人为纵火引发火灾,综合分析该起火灾不排除生活用火不慎、电气故障引起火灾。经法院现场勘查,死者卧室内只有一个窗户(即本案涉案窗口),防护花格窗逃生窗口规格为64cm×64cm,中间被窗棂隔开,最大推开宽度为45cm。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县住建局在罗伟自建房三楼安装防护花格窗,系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虽然消防救援窗口不是法定的逃生窗口,但在生活实践中为防盗网预留足够的“逃生窗口”是普遍做法,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起到逃生的作用。本案死者罗伟所处位置为三楼,火灾发生时,其卧室只有这一个窗户可以逃生。而被告所设计安装的防盗网上的“逃生窗口”位置不合理,开口空间不合理,难以满足紧急情况下逃生需要。且该窗户是被告依职权实施的亮化工程,其在安装防护花格窗时未考虑到逃生的应急需要,忽视了应当考虑的窗户在紧急情况下作为逃生出口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属于明显不当。需要说明的是,被告实施政府亮化工程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但是其安装的防盗窗设计不合理,忽略了应当考虑的因素,根据上述规定,这种明显不当应当确认违法。被告称县城风貌改造系政府公益行为,并非行政行为,不存在瑕疵的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火灾发生时,罗伟完全可以在第一时间通过客厅阳台上的“逃生窗口”及时逃生,但实际上却返回卧室继续呼救,没有及时地抓住逃生机会和采取正确的逃生方式,应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故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对罗伟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七十条第(六)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确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原告家安装防盗网未预留合理“逃生窗口”的行为违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姚木英、罗某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74922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罗某生活费总额人民币3096元,支付原告姚木英生活费总额人民币4800元。